【龙社小课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哪些规定?

政务   2024-10-01 13:0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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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哪些规定?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邢天敏
责编:辛梅
审核:郑悟
校对: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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