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煤炭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引爆下游企业系列刑事风险!
文摘
2024-11-23 21:45
河北
近期,内蒙古某煤炭经营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本案牵涉的受票企业数量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遂通过公安经侦云端系统向下游地区推送犯罪线索。目前,部分收悉线索的地区已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据悉,案涉煤炭经营企业的发票主要开具给煤炭贸易企业。贸易企业之所以易涉虚开发票风险,根源于煤炭行业的产能限制政策。为了规避煤炭开采限额的监管,一些煤矿采取账外经营的手段,销售不带发票的“现金煤”。多家案涉煤炭贸易企业即是从内蒙、山西等产煤地区采购了“现金煤”,而其服务的用煤客户多是大型电力企业和工业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有销无进”和税负畸高的问题,贸易企业被迫让他人代开发票。二是煤矿在销售“现金煤”时主动为贸易企业介绍能够开票的企业,居间促成代开发票。无论何种模式,可预见的是随着该煤炭企业的司法定性尘埃落定,其开具的所有销项发票将被全部定性虚开,从而引爆下游受票企业的税收、刑事风险。部分受票煤炭贸易企业认为只要有真实的煤炭货物采购,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查处的受票企业不在少数,其构成虚开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两项:1、“无货虚开”。由于上游煤炭企业已经被生效司法裁判定性为“无货虚开”,作为受票方,煤炭贸易企业被推定为“无货虚接受发票”,从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有货虚开”。一些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可煤炭贸易企业采购了煤炭,并基于真实的煤炭采购取得代开的发票,但其认为贸易企业是先以“不含税的低价”从煤矿购买煤炭,然后支付低于税率的开票费从第三方取得代开的发票,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依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可知,煤炭贸易企业作为发票的直接接受方,同时面临税务处理与刑事处罚,承担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极其严重。此类煤炭贸易企业多是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企业,一旦风险爆发,企业负责人受羁押,企业账簿和业务资料被扣押,又面临巨额税款、滞纳金、罚款或罚金,经营停滞甚至导致企业关停破产。由于虚开风险主要被前端的煤炭贸易企业承接,实际用煤的电力企业、工业企业一般不会受发票风险的影响。但凡事无绝对。如贸易企业已经关停、注销或者走逃失联,用煤企业依然面临发票风险的传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当煤炭贸易企业走逃失联,又未申报纳税或者进销品名严重背离的,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属异常凭证。用煤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些用煤企业之所以被认定为取得虚开发票,主要原因在于货权转移与货物运输相分离的业务模式。由于煤炭贸易企业既没有仓储能力,也没有实际运输能力,只能指示煤矿将货物一站式运输至用煤企业。如下图所示:在上述模式中,一旦位于中间的煤炭贸易企业走逃、失联,则其无法说明、还原实际业务情况,也无法承担补缴进项税款的法律责任。为挽回税款损失,煤炭贸易企业的销项发票也会被定性为虚开,最终导致虚开风险传导至终端的用煤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