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上的安全”关乎生命!如何预防?

政务   2024-11-27 21:33   广东  

“高空抛物罪”已正式入刑
但依然有人存在侥幸心理
肆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
给周围群众的“头顶安全”
造成严重威胁

近日
由江门新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该区首宗高空抛物案获判


嫌楼下人群吵闹

从三楼扔下酒瓶



2023年7月,市民陈某饮酒后在其三楼住宅的沙发上休息,中途醒来听到楼下对面超市传来嘈杂的声音,发现十多名男子正在超市门口吃宵夜。嘈杂的聊天声、酒醉休息中被吵醒的烦躁……陈某一怒之下竟然拿了两个空酒瓶,并接连从三楼窗户处扔向该超市门口。


虽然陈某供述自己只是为了吓唬他人,特意避免扔向人群,但两个空酒瓶当场碎裂,部分飞溅碎片造成两名被害人受伤。其中一名被害人左小腿内侧有一道约1毫米的伤痕,另一名被害人右手手肘有一道约5毫米的伤痕。


陈某扔完酒瓶后继续呼呼大睡,但吃宵夜的人群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依据报警人提供的信息上门抓获陈某。陈某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积极联系被害人进行道歉并取得了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告知其从高约9米的三楼住宅抛掷空酒瓶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承办人还向其特别强调,如果当时其直接将空酒瓶向人群抛掷,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将面临严重刑责。

陈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严惩。而且表示以后一定会少喝酒,防止自己因冲动铸成大错。2024年10月,新会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陈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导致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

“头顶上的安全”关乎生命!

大家万万不能心存侥幸

高空抛物、坠物如此危险

我们该如何预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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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发布编辑部

编辑:余艳娜

来源:台山发布整理自新会检察、应急管理部、江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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