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缓刑≠无刑 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 收监!

政务   2024-10-15 15:38   吉林  

案情回顾
 姜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9月8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决生效后,敦化市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姜某未经批准,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6月17日私自外出,经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警告两次后仍不改正,后又于2024年6月22日未经批准离开敦化市辖区前往沈阳市。甚至无视法律,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8日未经批准私自拆卸定位装置(手环),且在要求及时报到说明情况后未按时到矫正机构报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姜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缓刑部分,对姜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说法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虽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要求被收监服刑,但并非如部分人理解的变相释放。缓刑是给罪犯一个悔罪改造、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要遵纪守法外,还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有违抗或违反,“分分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更有甚者,会加重执行。如果罪犯心存侥幸、不把法律规定当回事,那等待他的必是法律的严惩。

 法官在此提醒,缓刑≠无刑。被判处缓刑的人仍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珍惜缓刑机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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