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监管再出重拳!

财富   2024-12-02 09:29   广东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这是在10年前2014年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修订的基础上形成,意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过去的10年,信用环境和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保险资金的投资品种也在不断增加,且随着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信用风险的会计确认从已发生损失转变为预期损失,因此需要出台新的监管规则,真实反映保险资产质量,前瞻刻画风险和早期干预,提升行业风险管理。


从修订的主要内容来看,共分为四部分:


一是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原来的《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而新《办法》则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


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


《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的穿透性要求,要求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比如,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四是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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