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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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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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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