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政策具体内容
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查看
(http://jili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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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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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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