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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和自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据各种主客观情况,各种证据以及常理常情和逻辑推理来综合审查认定,比如说男生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之后,女生坚持是强奸,男生则坚持认为是自愿,此时裁判者就会通过各种手法,各种逻辑思维,形成内心判断男生和女生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奸,然后给出一个结论。
男生张某和女生小刘是在酒吧认识的,两个人认识了三天,喝了三次酒,在第3天的时候,两个人相谈甚欢,然后呢,就一起去到女生的公寓,聊天谈心,就在女生的公寓的厨房里面,两个人站着发生了性关系,就在他们正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生的舍友突然来厨房拿东西撞见了这一幕,然后女生马上哭泣着向室友求助,说自己遭到强奸,要求舍友一起把男生制服送到派出所,就这样案发了,公安机关将男生扭送到看守所,然后对他进行审讯,要求男生交代究竟是强奸还是自愿,为什么要强奸女生。
在这个案件当中的发生性关系的姿势比较特殊,是站着发生的,男生认为,这明显就是自愿的嘛,如果不自愿的话怎么可能站着发生性关系呢?
女生自认为这就是强奸自己,当时不愿意,没办法遭到了胁迫,女生身材矮小,男生身材高大被制服了。
那么强奸还是自愿,本案当中该怎么认定呢?站着发生性关系是否都是自愿的呢?站着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是强奸吗?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是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而不管两者采用了什么样的姿势,什么样的体位,所以,两个人即使是站着发生的性关系,只要男生采用了强制手段,那么女生也可以控告男生强奸,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常理常情生活常理,一般来说如果女生不自愿,那么男生是不可能和女生站立着发生性关系的,所以,一般来说,如果是站立发生性关系,那么这大概率都是自愿的,在这个案件当中裁判者也是认为,男生说的是有道理的,男生认为那个女生是在夜场认识的,然后两个人就相约去了女生的家里,准备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情出自愿,事过无悔,本来都很好的一件事情,但是知道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当中,女生的室友撞见了这不雅的一幕,于是,女生就改口说自己遭到了强奸。
裁判者认为,从事发当时的两个人的姿势,性关系发生的地点是在女生的家里公寓的厨房等各种情况来看,站着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表明男生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没有证据表明女生不自愿,所以,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站立着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对此你怎么看呢?对于这个案件的裁判,你认可吗?你认为这个案件的裁判思路是否符合生活常理常识呢?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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