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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与老公结婚多年,老公常年在外打工,刘某迷恋上了网上聊天,不久便与外省男子黄某聊得火热。2019年8月一天,黄某提出要来看刘某,经不起黄某的再三要求,刘某便答应了黄某的要求。可是刘某自身条件不好,长相较差,又不好拒绝黄某的要求,正在为难时,远方表妹要来刘某所在城市打工,在刘某家暂住几天。刘某心生一计,便让表妹假扮自己接待黄某,表妹坚决不同意,刘某便偷偷在表妹水中下药,前来见面的黄某误认为表妹为刘某,趁药性发作时与表妹发生了性关系。姐姐刘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实施犯罪,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间接正犯故意利用被利用者的行为,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有理论认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而利用者支配或控制了整个犯罪过程的,也是间接正犯之一。本案中,姐姐亲手导演了黄某对表妹的强奸案,而黄某对表妹并没有强奸的故意,但可能存在过失,可以看出,刘某利用了黄某的过失行为,导致表妹被强奸,因此,姐姐为间接正犯,系主犯;黄某虽然直接实施了强奸表妹的行为,但主观上存在过失。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达到法益侵犯的结果,也是间接正犯情形之一。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趁妇女醉酒、药物麻醉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案中,黄某趁女孩药性发作时,与女孩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从客观上看,黄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黄某并没有强奸表妹的故意,可能存在过失,但过失强奸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黄某无罪。结语: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可是其运用的刑法原理相对复杂,且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姐姐刘某为片面帮助犯,系从犯;有的则认为,姐姐刘某控制或支配了整个案件的发展进程,为间接正犯,系利用有过失的行为的情形。不同的观点,对姐姐刘某在量刑上有天壤之别。究竟孰是孰非,哪个观点更有说服力,更能做到最刑相适应。笔者还想听听您的看法。来源:身边的刑法(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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