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
第885期《政风行风热线·回音壁》
连线
大理州农业农村局
就朋友们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
一、我是宾川县鸡足山镇的,2021年村里发生猪瘟,政府要求无害化处理,补偿款只补了一半,想问一下另外一半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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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家是巍山县大仓镇的,土地不在良田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建畜圈?
回复:
三、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产业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回复: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主要有以下法律和政策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提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还提出: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对利用闲置农房发展民宿、养老等项目,要研究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办法。
五是《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要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