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徐枫,男,1999 年 11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东泉里69号,身份证号:1306301999****0036。申请人承诺凡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使申请人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 、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 、扭送至法院的将给予2000元奖励。请贵院予以准许。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312-4836982、17332259255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许某与邹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邹丹,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白石山镇下北头村。公民身份证号: 1306301991****0043。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自愿奖励执行到位金额10%;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并由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奖励1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312-4836982、17731209983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邢某与付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付爽,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惠泽园小区C区9号楼2单元。公民身份证号:1306301982****69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扭送至法院的将给予3000元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312-4836982、17731209983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春龙与被执行人张玉锁、张大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悬赏期限: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多人向本院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按照向本院提供并登记的顺序,只有第一顺位的举报人才能获得奖励)。严禁举报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卢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3)冀0623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悬赏金比例: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悬赏期限: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多人向本院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按照向本院提供并登记的顺序,只有第一顺位的举报人才能获得奖励)。严禁举报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常浩、范宝强与被执行人徐小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小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冀06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悬赏金比例: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悬赏期限: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多人向本院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按照向本院提供并登记的顺序,只有第一顺位的举报人才能获得奖励)。严禁举报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1、如若发现本公告中图片被盗取、复制、修改等,本院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如需转载需经本院同意,未经涞水县人民法院书面许可,任何媒体、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下载、张贴、修改、盗版或翻印,如出现上述情况,本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3、案件执行完毕后,本院将撤回该悬赏公告,经许可转载的媒体、单位及个人亦需撤回对该悬赏公告的转载,如不撤回转载内容,本院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