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公安公布,前天晚上(腊月廿三,小年夜),21人因燃放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
晚参君注意到,这21人所受处罚均为罚款,依据的是当地政府自己出台的规定。
以上是公安部门公布的处罚详情。有意思的是,17个案例均抹去了具体处罚金额。
我查了一下通报中提及的《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其第十一条表述为: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不过,对于确实想燃放的,明码标价也挺好。有句话怎么说的,能用钱解决的事儿那都不叫事儿。
来源:新区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