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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022破7号
本院根据汪润樑、苏飞、卓宝华的申请,于2024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16日17时整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黄山市屯溪区安东路66号安东园10幢2楼(黄山市中心血站对面),联系人:马律师,联系电话:18955122886,联系人:丁律师,联系电话:15656594020,申报时间:工作日9时整至17时整],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时以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信息来源:休宁法院
法律顾问:陈旭律师1890559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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