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强力开展2024年成都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大队(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大队”)依法对某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大厦设置的两处室外消火栓阀杆均锈蚀严重导致无法开启,一处正压送风口无法就地开启,消防水泵因管道损坏控制柜处于停止状态导致消防水泵无法远程或联动启动,该大厦的维保单位(某技术服务机构)履职不到位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消防维保记录部分结论性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轨道交通大队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给予该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合并执行共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来源:成都消防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