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
为全面推进落实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持续净化市场环境,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统一部署,成都市双流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在全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分为动员部署、摸底自查、集中检查、巩固提升4个阶段。
(一)双流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体包括: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四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四川平台”)自主录入并公布的,属地为双流区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已取得营业执照,未通过“国家系统”、“四川平台”自主录入并公布,但已在双流区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二)全区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对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相关要求,对在“国家系统”“四川平台”录入生效的、属地为成都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国家系统”“四川平台”录入生效但实际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从业条件检查。
重点检查: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1.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
2.对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火灾的起火单位(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重点检查: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国家系统”、“四川平台”“系统”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国家系统”、“四川平台”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是否发挥应有作用;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9.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10. 是否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12. 是否盗用或离职后仍使用原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操作员的从业资格信息。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按照“逢查必检证书”的工作要求,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核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重点检查: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相关信息是否对应录入“国家系统”“四川平台”;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一)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在6月21日前,对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及有关标准,对从业条件和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改,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信息自查表》、作出合法诚信从业承诺(式样详见附件),送成都市双流区消防救援大队留档备案,并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各社会单位要及时登录国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址http://zscx.osta.org.cn),对本单位所属消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同时,督促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助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成都市双流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在自查自纠自改期满后集中开展检查,并依法严格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触及消防安全底线和严重违法失信的,将纳入信用记录和重点监管,实施集中曝光和联合惩戒。我大队将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告专项检查有关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期间,若发现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存在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借专项检查之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请各社会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向我大队进行检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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