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
现将《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27日
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激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活力,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在社会体育活动中向公众提供全民健身公益服务的人员,即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不适用本办法。
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条 本省内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管理与激励并重的原则,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长效激励机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计划;
(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三)确认并授予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四)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与技能交流展示;
(五)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
(六)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七)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统计、维护和更新;
(八)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宣传;
(九)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激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或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可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信息化,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效能。
省体育局负责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第三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社会组织,自行或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培训教育、交流展示等工作,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体育运动项目推广、科学健身知识普及等活动。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法成立,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同级民政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十条 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建设。鼓励乡镇(街道)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分会,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俱乐部。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至少成立功能性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鼓励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联系和团结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加入开展公益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四章 培训与交流
第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培训费用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每年组织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举办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与交流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单位负责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逐级推荐,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应当向基层长期坚持全民健身公益服务的人员倾斜。
第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中,业务技能培训按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要求执行,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设思想政治、应急救护、健康生活方式等特色内容。
第十六条 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建立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讲师库,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讲师库。讲师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有体育运动专长的体育院校教师、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教师、艺术类院校教师、中小学教师;
(二)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并有一定专项技能的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三)具有丰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验的管理干部;
(四)熟悉运动生理及康复等相关知识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五)熟悉基层体育工作的人员;
(六)精通体育法律法规的人员;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申请、确认、注册与退出
第十七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并符合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十八条 鼓励体育专项技能人才申请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经体育行政部门认可,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在职体育老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裁判员等人员,可申请二级以上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工作权限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确认、注册、退出等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自被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开展公益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一个年度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公益服务少于30次(含),不予年度工作注册。
第二十二条 离开原开展公益服务所在地一年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办理迁移注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线下办理申请、确认、注册和退出等手续,或通过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线上办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公益服务档案。县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依据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的档案,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办理确认、注册、开具公益服务证明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需退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退出。申请批准后,申请人不再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无需继续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义务,不再享受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利。
第六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如下全民健身公益服务: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宣传全民健身;
(二)建立和管理健身站(点),组建群众健身团队,向健身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教学和训练,推广新优体育项目;
(三)宣传、普及和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开展体质测试、运动指导等活动;
(四)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保障和志愿服务活动;
(五)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维护公共体育设施,指导群众正确使用健身器材;
(六)支持和参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
(七)开展其他全民健身公益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
推行行政村(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清单。
第二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公益服务,应当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遵守场所(馆)使用规定,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安全,自觉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推广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公益服务中举行宣誓仪式,增强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感。
第二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应当穿戴明显标识,主动亮出社会体育指导员身份,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公众知晓度。
第三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取得监护人许可,或者由监护人或学校教师在场陪同。
第七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预算,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社会力量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捐赠和赞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公益服务,并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应当重视发展本项目、本人群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长期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入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全民健身站(点)、健身团队。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置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章程,申请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志愿者队伍,依法享有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相应保障。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毕业后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授予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长期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发显示社会体育指导员身份的标识或物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积分制度和公益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并给予相应激励,对表现优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优先晋升其技术等级,提供更多继续培训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和体育赛事主、承办单位应当优先招募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工作,并发放交通、食宿等必要补助。
第三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体育组织应当挖掘、宣传、推广社会体育指导员先进做法和优秀案例,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美誉度。
第八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条 对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由授予单位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伪造、买卖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公益活动中宣扬不文明、不健康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虚报或伪造材料骗取荣誉或优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2012年10月25日《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苏体规〔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