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体娱   2024-12-30 17:03   河南  

各设区市体育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体育局拟制了《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5年1月2日前报送至省体育局综合业务处(电子邮箱:597005226@qq.com)。


附件: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联系人:丁昌松,51889016,13382065628)


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消极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我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江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市、县(市、区)体育总会、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体育总会、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三)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四)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五)指导监督省级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和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六)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七)开展跨区域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省体育局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参加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等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项目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参赛队伍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市、县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七)参与跨区域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九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担相应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突出抓好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五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制订教育准入细则,积极开展入队、入职、参赛等赛风赛纪教育准入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明确赛风赛纪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参赛和观赛氛围。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针对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赛风赛纪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依法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省体育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组织者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或单项体育协会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或单项体育协会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对推荐单位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作出限制。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全国以上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全国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相应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全国以上重大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体育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省运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省运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省运会执裁工作。


省运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对省运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体育赛事活动名单。


第三十三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置。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应建立健全观赛“失信名单”制度,防范不文明观赛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区域本行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外国运动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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