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章程

体娱   2024-12-29 17:00   河南  

(2013年3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第五届委员会通过,2018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第六届委员会修订,2024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中文规范简称为:“内蒙古体总”,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Spor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IMSF”。


第二条 本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事业,联系、团结全区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道德底线,树立良好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普及和发展体育运动,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发展,促进我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和体育竞技水平提高。


(二)举办承办体育比赛和活动,开展健身指导、体育培训、信息咨询等行业服务。


(三)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对体育社会组织和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指导工作,深化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加强评估评价体系建设。


(四)组织开展体育理论、体育社会组织管理、赛事活动、行业标准等调查研究;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五)开展对体育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加强对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开展社会体育评比表彰活动。


(六)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体育产业化。


(七)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合作,发展同国(境)内外体育组织和体育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八)加强资产管理;接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资助、赞助、捐赠。


(九)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体育工作者、体育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查办体育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十)承担自治区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包括:自治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体育总会,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全区性行业、系统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组织。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其代表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代表。


(二)个人会员包括:在自治区体育领域或体育工作中有广泛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体育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行业、企业界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士。


个人会员推荐和吸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热心致力于本会活动;


(三)在体育行业或体育工作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积极落实诚信建设工程各项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


(二)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委员,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无第十八条第(二)项的事项,也可以通过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代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代表制。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推选的委员候选人、单位会员推选的委员候选人和个人委员三方面人员组成。如委员在任期出现工作、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推荐单位或部门另行推荐接替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品质好,管理能力强;


(二)在体育领域或体育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主席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出席,并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主席办公会议题主要有:


(一)筹备召开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为落实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制定具体措施;


(三)提出委员、常务委员、领导机构组成名单和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建议;


(四)处理秘书长报送的请示事项;


(五)行使职权涉及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企业及社会各界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其个人或企业、单位代表可以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推选,担任本会特邀职务。


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参与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会旗、会徽、会歌和本会举办的赛事活动相关标志等)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为本会独立拥有,未经本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组织、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表决通过,自业务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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