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机构对宁夏贺之兰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复检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没867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饮水健康,桶装饮用水因水质纯净、甘甜可口备受欢迎,其原料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标准等国家规定有明确标准。此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前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夏香辣三国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回之嘉经典辣片2600包,该产品包装及配料显示为调味面制品。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回之嘉经典辣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没52444元的行政处罚。
辣条等调味面制品是年轻人、中小学生爱吃的休闲零食,保障其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拳出击、严厉惩罚,从源头上保障食品质量。
前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机构对银川老绵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泡小米辣椒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没74912.69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前期,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宁夏爱豪钰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订购了原味瓜子20件,共计86.40公斤(一件24小袋,每袋180克)进行批发销售。2023年8月初,当事人销售经理赵某宁将临期原味瓜子的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2日)擦洗掉,用打码机重新标注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3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没70013元、直接责任人赵某宁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是企业的诚信失守,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本案的查处,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市场主体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本案中直接责任人赵某宁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处罚到人”,对赵某宁一并作出罚款。
前期,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检和质量安全体系检查相关情况,对宁夏十里花蜂产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枣花蜂蜜经监督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没20070元的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是检验食品卫生状况的重要评判标准,此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了食品生产加工流程,保障人体健康安全。
前期,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据投诉线索,对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永辉商店沐春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巴盟特产”嘣嘣菜油黄瓜、“春畦牌”蒜蓉双椒酱、“隆邦”牌糖蒜等食品已过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作出罚没20034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较大。该商店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在采购食品时要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到过期食品,如遇到或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
案例7
前期,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委托法定机构对宁夏丰合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宁味优缘”杂粮素牛排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作出罚没65576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生产不符合明示标准和食品安全质量要求的食品是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失守,也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侵害。本案的查处,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市场主体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
前期,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机构对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酱汁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没70048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要求合理确定产品配方,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了食品安全。
前期,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委托法定机构对固原市原州区天成酱醋厂生产经营的红烧酱汁(复合调味液)进行抽检,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依法作出罚没5162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以来,全区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前期,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公安部门的工作建议函,委托法定机构对中宁县微之美美容馆出售的遇美人植物肽糖果进行检验,经检验,西布曲明含量为8.37g/kg。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4788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