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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时常面临因交通条件变化、设计图变更等客观情况引发施工难度增加,施工难度增加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们无法从《民法典》或建工司法解释中找到明确的的解释或处理方式。
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办案经历进行一些具体问题剖析。
案例展示
2021年3月,总承包向业主发函称收到业主下发的实施版图纸,其中对钢柱下沉节点进行了变更,需再往下沉510~530mm,其施工难度超过了先前下发的图纸以及投标时的图纸,如底板混凝土需在柱脚区域预留槽口并增设模版支撑,筏板面筋需进行弯锚处理,钢柱底板处增设面筋,钢结构柱脚锚栓实施操作空间受限,钢结构安装完后整个槽口进行灌浆填实,提升了施工工艺复杂度。
业主签收总承包发来的图纸,并注明“同意监理单位意见,按图施工,按实结算”。后双方就此项结算发生争议,业主认为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按实结算”已经完成,工程量并无争议。总承包认为工程量确实没有争议,但因为钢柱下沉节点的变化导致了施工难度的增加,因此需要调整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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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建筑法律体系中一项核心制度,不仅关乎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更对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基于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弱势一方(通常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该功能不仅体现在经济利益的保障上,更在于维护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地位,实现了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特殊保护。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进行分析、列举,以供参考:
工程质量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同时,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执行,若质量合格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应以国家对于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定标准作为判断依据,而并非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这意味着,即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较低,但如果工程未能通过国家法定的竣工验收,也不能认为其质量合格。对于未实施完毕的施工合同,只要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然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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