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
备受老年人青睐
因此被称为“老头乐”
但部分驾驶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
容易与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电动车销售门店严禁销售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可仍有商家我行我素。
案例一
驾驶“老头乐”出事故
鉴定为机动车负全责
朱某与吕某的交通事故纠纷经江都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赔偿吕某损失76000元。
买家起诉经销商生产商
未告知“全貌”须担责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故被告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400元。
案例二
“老头乐”闯祸致人重伤
5月22日上午8点左右,徐某某驾驶一辆“老头乐”,沿经开区晶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出于赶时间送货的考虑,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径直闯红灯行驶至晶龙大道与金山路交叉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小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小赵倒地不起,受伤程度不轻。
随后,徐某某及时报警且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伤者小赵很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小赵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脾脏破裂切除,构成重伤二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老头乐”鉴定为机动车
驾驶人被判刑
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小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符合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的标准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
既然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那么驾驶人徐某某有相应的驾照吗?事故调查阶段,面对民警的询问,他向民警解释道,自己以为该车属于电动车范畴,所以没有前往公安交警部门申领驾照。
日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两起案件给广大群众提了个醒,在购买车辆时务必谨慎,一定要问明车辆的属性,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前一定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避免无证驾驶带来后患。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出行。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谭亚明
▍编审:金锦超
▍审核:刘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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