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乐”可不能“随心乐”!

文摘   2024-12-07 22:02   江西  



近几年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
备受老年人青睐

因此被称为“老头乐”

成为买菜、接娃、代步的首选工具
但部分驾驶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
容易与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电动车销售门店严禁销售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可仍有商家我行我素。




案例一

近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驾驶“老头乐”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产生的买卖合同、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驾驶“老头乐”出事故

鉴定为机动车负全责


2021年,朱某在A修理部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随车配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车辆品牌ZZ,加盖ZZ公司检验专用章。2022年11月4日,朱某驾驶该电动四轮车与吕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朱某与吕某的交通事故纠纷经江都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赔偿吕某损失76000元。

买家起诉经销商生产商

未告知“全貌”须担责


朱某认为ZZ公司作为车辆生产商,A修理部作为车辆销售方,在出售车辆时均未告知原告案涉车辆为机动车且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导致其认知错误,承担了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遂将A修理部和ZZ公司起诉至江都法院,要求A修理部将案涉车辆予以退货、返还购车款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故被告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400元。





案例二

近日,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口闯红灯撞上了正常直行的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市民赵某某,这起车祸带来严重的后果,导致赵某某脾脏破裂被切除,构成重伤。经鉴定,徐某某驾驶的电三轮为机动车,但其本人并无相应的驾驶证。

“老头乐”闯祸致人重伤


5月22日上午8点左右,徐某某驾驶一辆“老头乐”,沿经开区晶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出于赶时间送货的考虑,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径直闯红灯行驶至晶龙大道与金山路交叉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小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小赵倒地不起,受伤程度不轻。

随后,徐某某及时报警且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伤者小赵很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小赵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脾脏破裂切除,构成重伤二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老头乐”鉴定为机动车

驾驶人被判刑


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小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符合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的标准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

既然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那么驾驶人徐某某有相应的驾照吗?事故调查阶段,面对民警的询问,他向民警解释道,自己以为该车属于电动车范畴,所以没有前往公安交警部门申领驾照。

日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两起案件给广大群众提了个醒,在购买车辆时务必谨慎,一定要问明车辆的属性,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前一定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避免无证驾驶带来后患。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出行。


非标车上路行驶隐患大
一旦发现可拨打110举报
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谭亚明

▍编审:金锦超

▍审核:刘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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