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图 读 懂
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要素环境、法治环境和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推动全社会共建亲商爱商安商护商良好氛围。
第 四 章
要 素 环 境
要素环境主要从保障各要素平等使用、土地利用与工业项目改革、优化人力资源市场、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公用企业与基础设施、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要素与数字转型建设等进行详细规定,加快要素市场化改革,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完备优质的要素环境。
保障各要素平等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人力资源、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加快要素市场化改革,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土地利用与工业项目改革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统筹土地利用计划,合理确定供应方式,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满足经营主体差异化用地需求。
加快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鼓励符合条件地区的工业类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应,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
优化人力资源市场
01
完善就业服务平台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就业信息资源,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健全人才流动服务机制,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职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跨区域互认。
02
设置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针对性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03
丰富人才培养方式
应当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订单式人才培养、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合作。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积极发展特色金融服务
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完善融资支持制度,健全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鼓励其他担保业态发展,适度开展合同履约、诉讼保全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整合融资信用平台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为分析经营主体资信、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数据支持。
开发金融产品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模式,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服务,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信贷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效率。
合规授信公开标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01
匹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准备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协助企业依法办理。
02
鼓励股权交易市场发展
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鼓励企业运用股权交易、银行间市场和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或者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完善科技创新政策
完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积极引进科技创新资源,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共享
依托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共享,通过线上与线下多元化渠道促进科技成果交易与转化。健全以科技成果转化为重要指标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
依法取得报酬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
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01
建立知识产权体系
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专利导航,为经营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质押融资、股权投资、资产评估等服务。
0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03
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和协调解决机制,强化纠纷应对指导。
公用企业与基础设施
01
加强公用企事业单位监管
加强对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推动水电气热、网络通信等高频办理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关联事项跨领域集成办理。
02
优化报装流程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优化报装流程和压减办理时限,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不得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03
完善应急预案与措施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公用基础设施供应的可靠性和可预期性,完善应急预案与措施,保障信息通知的及时性,不得违法中断供应。
推进交通基础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畅通现代物流运输网络,发展多式联运综合经营服务模式,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物流运输服务水平,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数据要素与数字转型建设
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完善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关键环节规则,推进数据分级分类授权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
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加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与安全保障,推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加快各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构建开放、有序、公平、安全的数字营商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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