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驾驶人非法改装车灯 镇原公安交警快速查处

政务   2024-12-20 18:03   甘肃  

冬季夜长昼短,一些驾驶员为了“照亮自己前行的路”,私自加装爆闪灯、强光灯、彩灯,危害巨大,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了一定影响。近期,镇原公安交警城关中队查处了一起擅自改装机动车车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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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12月19日8时许,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在路查过程中,发现一车牌号为甘MT26**的出租车将车前两个大灯私自改装成彩色,闪耀着红色、绿色、黄色光芒,特别刺眼。经过民警现场调查,该车主在前雾灯处擅自加装了灯带,在灯罩内加装了多个小型彩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对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灯光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拆除加装的灯光装置,恢复车辆原有构造和特征。

非法加装强光灯具

不但会破坏原车线路,增加车辆自燃的概率
同时会影响对向车辆驾驶人的视线
尤其在夜间会车时
很容易使其他驾驶人出现短暂性致盲
此时前方如果有行人或车辆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非法改装车辆灯光的危害


危害一:瞬间致盲

当夜晚会车时,远光灯、强光等可使对向驾驶人视觉上产生瞬间致盲,驾驶人如同闭眼开车,对周围的行人以及前后的来车观察能力大大下降。


危害二:对速度和距离的感知力下降

夜晚视线不好,因此人眼对于对面来车的速度判断本来就会打折扣,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启强光对人眼的干扰会使这一判断力加速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危害三:加大车辆负荷:

私自加装或改装照明装置,因改变车辆自身线(电)路,负荷加大,容易发热引发车辆自燃,严重危害车辆驾驶人的自身安全。

这种改装、加装的车灯

不仅不会提高行车安全

反而会增加危险系数

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镇原公安交警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
车灯不是越亮越安全
灯光太强会车时极易影响对方车辆视线
对人对己都不安全
我们要文明规范、守法使用行车灯
请以案为戒 !
编    辑:马进龙  张雪莹
责    编:马宏堂  

编    审:慕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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