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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12月19日8时许,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在路查过程中,发现一车牌号为甘MT26**的出租车将车前两个大灯私自改装成彩色,闪耀着红色、绿色、黄色光芒,特别刺眼。经过民警现场调查,该车主在前雾灯处擅自加装了灯带,在灯罩内加装了多个小型彩灯。
非法加装强光灯具
非法改装车辆灯光的危害
危害一:瞬间致盲
当夜晚会车时,远光灯、强光等可使对向驾驶人视觉上产生瞬间致盲,驾驶人如同闭眼开车,对周围的行人以及前后的来车观察能力大大下降。
危害二:对速度和距离的感知力下降
夜晚视线不好,因此人眼对于对面来车的速度判断本来就会打折扣,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启强光对人眼的干扰会使这一判断力加速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危害三:加大车辆负荷:
私自加装或改装照明装置,因改变车辆自身线(电)路,负荷加大,容易发热引发车辆自燃,严重危害车辆驾驶人的自身安全。
这种改装、加装的车灯
不仅不会提高行车安全
反而会增加危险系数
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 审:慕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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