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年味渐浓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章贡公安持续推进“双月”行动
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全力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章贡分局东外派出所
破获一起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案件
抓获嫌疑人一名
↓ ↓ ↓
在日常工作中获悉
张家围路附近某仓库
有人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
民警立即通过“三张图”开展研判
迅速锁定烟花爆竹持有人许某
并当即传唤其到所内接受调查
许某于2024年9月
租用张家围路附近某仓库
许某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将私自购买来的烟花爆竹
储存在该仓库
目前,违法行为人许某
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该批烟花爆竹已被全部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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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外派出所,综合赣州公安
编辑:何成龙、方传坤
监审:陈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