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充电引火灾,被拘12日!

文摘   2024-10-11 17:03   宁夏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凌晨,某小区楼道内有一电动车电池起火冒烟,造成财产损失约6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小区设有自行车棚2处,集中充电设施3处,共36个充电接口,能够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经现场勘验,查明起火点位于室内存放的电池处,住户张某明知电池存在起火风险却将电池带入楼内,电池起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将电池置于公共通道中,威胁了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当事人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2日。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住户张某明知电池存在起火风险却将电池带入楼内,后电池起火冒烟,电池起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约6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虽不构成犯罪,但威胁了公共安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罚。本案中,涉及要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因此,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失火罪予以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案中,造成经济损失600元,张某尚未到达失火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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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负责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单位是(  )。

A.消防救援机构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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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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