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住户张某明知电池存在起火风险却将电池带入楼内,后电池起火冒烟,电池起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约6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虽不构成犯罪,但威胁了公共安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罚。本案中,涉及要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因此,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