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摘   2024-11-05 14:24   福建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9115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请求对〈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作出解释的请示》(闽森防指〔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是指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管理单位。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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