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努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指数,为全县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相关设备已调试正常,定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启用以下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向社会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