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野外禁火的命令
为切实加强我县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颁布森林防火野外禁火令:
一、禁火期:即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
三、禁火措施: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十项禁令: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
(二)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及使用火把照明。
(三)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四)禁止在林区烧荒、烧枯枝落叶、烧田埂地坎草、烧火土粪、烧稻草等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禁止使用烧火驱兽、拉电网或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六)禁止在林区、林缘、山边地带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放孔明灯和其它祭祀用火。
(七)禁止在林区、林缘从事野营、登山、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八)禁止在林区擅自进行射击、爆破等危险作业。
(九)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进入林区活动,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十)禁止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对违反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区域、重点要道、进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主动扫防火码或登记,对携带火源、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六、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12119、0792-288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