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禁放规定 切莫心存侥幸!

政务   2025-01-27 16:3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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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过佳节 禁放不能忘

切莫图一时之快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公安机关将加强巡逻检查力度

对违法违规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依法查处


曝  光


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下列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2025年1月10日,张某在上高街道安居上上城教唆他人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张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5年1月22日,马某在泰山区学府春天桃李园北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给予马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5年1月22日,姜某在泰山区致富路中天三里银和源东门南侧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姜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4.2025年1月22日,刘某在泰山区双龙路与东湖路交叉口北200米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刘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2025年1月22日,张某某在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食肆街东约300米左右道路上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张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下列人员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2025年1月18日,张某在泰安市泰山区学府春天小区北门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给予张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追缴1190元,收缴烟花爆竹6箱。

2.2025年1月22日,张某某在泰山区上高街道佛光路与擂鼓石大街交叉口西南角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收缴烟花爆竹6箱。

3.2025年1月25日,陈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王家店村非法储存爆竹,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收缴爆竹35箱。



临近新春佳节,泰安警方提示各位市民朋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致广大市民朋友们的一封信



(上下滑动查看原文)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们好!

每逢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大家都习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在城区、生产区域、人口稠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而且带来严重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使空气质量变得更差,给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市民朋友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大气质量也得到明显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今年我市烟花爆竹仍然采取常态化禁放政策,城区禁放范围是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为了我们共同生活的城市能有一个清洁、安全的空气环境,特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信谣,不传谣,自觉遵守《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拒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拒绝非法生产、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的喜庆方式过节、办事。

二、自觉学习和积极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违规燃放、不销售、不储存、不非法生产。

三、禁放区内对违规燃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共同抵制、打击。举报电话:泰山区:6279110;岱岳区:8566600;高新区:6990110;泰山景区:5369110;“110”或泰安警方微信公众号—有奖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由属地公安机关视情奖励现金100-500元。

四、通过微信、抖音等各类新媒体积极传播拒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安全文明环保生活新理念,积极弘扬正能量。

让我们从身边做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共同守护泰城的蓝天碧水。

此致

敬礼!
泰安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上下滑动查看原文)


(2018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源:泰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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