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志军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志军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志军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志军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时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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