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疆保密”微信公众号从今日起,围绕机关、单位普遍关注的问题,推出系列文章进行解读。
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
根据保密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按照密级高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有利于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实现对等保护。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根据保密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该条款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修订、解释保密事项范围。
根据保密法第16条规定精神,定密责任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类是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具体定密工作中,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保密法第17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派生定密:
(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如具有较低定密权限的机关,可以因执行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超出该机关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同时,如果不符合派生定密情形的,不应当派生定密。
根据保密法第20条规定精神,明确保密期限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是明确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指具体的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二是明确解密时间。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则到2025年1月1日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
保密法第21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如果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载体、设备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根据保密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保密法在2010年保密法基础上,新增了“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要求电子文件添加密级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保密法第23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升高或降低、保密期限的延长或缩短、知悉范围的变动。变更时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及时作出更新后的国家秘密标志,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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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24条规定了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制度。
国家秘密审核制度的设计,旨在避免国家秘密“只定不解”,实现国家秘密动态管理。机关、单位需要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解密、延长保密期限等处理。
当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达或解密条件已经达成时,应当解密。但需要注意的是,解密不等于公开。
保密法第25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对不明确事项定密时,应当由产生的机关、单位按照争议或主张的最高密级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