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去世,将遗产留给第三者和私生女,法院:非婚生女继承80%遗产,婚生女继承20%,婚外情对象不能继承!

财富   2024-11-26 17:36   四川  


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被继承人朱某是一名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原告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亲黄某,被告则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


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朱某博


▲朱某手写的遗嘱


黄某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朱某蕙则认为,自己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自己父亲继承自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剩下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80%,朱某博继承20%。


朱某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在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朱某博。母亲受刺激出现精神疾病,之后几年里,自己曾把母亲接到身边照料,后来母亲又被父亲强行接走。父亲把母亲安置在一个出租屋内,由保姆照料,父亲则和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别墅内


朱某蕙介绍,母亲去世后,自己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朱某死亡,上诉人变更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遗嘱中关于非婚生女朱某博的部分有效,但赠予婚外情对象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朱某蕙和非婚生女朱某博进行法定遗产继承,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


▲一审判决书中对遗产分配的判定


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半的60%,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因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婚生女朱某蕙认为,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继承自母亲。而根据法院判决,朱某妻子60%的遗产也归属了非婚生女朱某博这个判决结果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无法接受。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燚认为,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杨燚表示,从遗赠法律关系角度,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任何受遗赠人因身份问题而发生继承的阻断,且从保护私产角度,处分权作为遗赠人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赠与也是私法领域保护的重点事项之一。但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婚外情严重破坏了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和家庭,违反了基础的婚姻道德,也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由此应当认定遗赠人的这一遗赠行为无效这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的。相反,如果法院支持了本案的遗赠行为,会对我国倡导的正确价值观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主任张静律师提到,过往也有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件。该案中,朱某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朱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又不愿意将遗产留给大女儿的话,遗嘱完全可以采取留给其他人的方法,比如全部留给小女儿朱某博


张静解释,现实中很多人可能并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朱某蕙的观点也明显是对这一原则有所抗拒,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讲,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编辑|段炼 杜恒峰

校对|陈柯名

本文转载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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