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5·17事故!奔丧途中车辆从68米山崖翻坠,致3死3伤!

文摘   2024-10-28 07:14   云南  


10月21日,昭通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昭通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17日22时43分许,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翻坠山崖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1.5万元。
经调查认定,昭通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行驶,夜间行驶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昭通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事故车辆为东风小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云CBR307,车辆所有人系本案驾驶人王某美,核定载客7人,事发时实际载客6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2.驾驶人。王某美,女,汉族,50岁,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经系统查询:王某美自领证以来,共有交通违法记录72起,其中:71起已处理,1起未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7日,吉某刚、吉某林、吉某燕、吉某夏、郑某桦等5人从湖南回镇雄县坡头镇奔丧,当晚20时20分许从毕节高铁站乘坐网约车前往镇雄县,于21时40分许到达镇雄东高速收费站后,换乘出租车前往镇雄县以勒镇,准备从以勒镇转车去坡头镇。吉某刚一行5人当晚22时10分左右到达以勒镇后,换乘吉某刚联系的由王某美驾驶的云CBR307小型普通客车,于22时15分左右从镇雄县以勒镇驶往坡头镇。22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以勒—新场13KM+400M)弯道处,车辆驶离公路有效路面,撞翻路侧水泥墩后翻坠至路外68米深的山崖下,造成驾驶人王某美、乘车人吉某刚现场死亡,乘车人吉某林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吉某燕、吉某夏、郑某桦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发路段为县道(以勒—新场)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13KM+400M),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镇雄县坡头镇集镇方向,北往镇雄县以勒镇集镇方向;道路东侧为山体,西侧为悬崖。路面为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有效路宽5.3米,纵向坡度7.5%,弯道半径为16米;弯道处有水泥警示墩,入弯处有一块“急弯”标识牌。
“5·17”事故发生后,镇雄县有关部门投入2万元在该路段新增设了23米F型钢筋砼防护墙、凸面镜及线型诱导标识等设施。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5万元。
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王某美,女,汉族,50岁,在事故中死亡。
2.吉某刚,男,汉族,57岁,在事故中死亡。
3.吉某林(吉某刚次女),女,汉族,26岁,在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4.吉某燕(吉某刚长女),女,汉族,28岁,在事故中受伤。
5.吉某夏(吉某刚三女),女,汉族,24岁,在事故中受伤。
6.郑某桦(吉某刚侄女),女,20岁 ,在事故中受伤。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下雨、有雾,视线不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接处警及信息报送情况
第一次接警:2024年5月17日23时46分许,乘车人亲属邓某超打110电话报警称有5个亲戚从湖南坐高铁到毕节,然后从毕节转车到坡头,现在五个人的电话打通都没有人接,问能不能对电话进行定位。接警后,镇雄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及时将该警情派给以勒派出所处置。以勒派出所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从以勒镇街上开始往坡头镇方向沿公路搜索寻找。
第二次接警:17日23时53分许,乘车人郑某桦打110报警称她被困在一个地方,被一根藤蔓压着,不清楚具体什么情况。镇雄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报后立即电话指令坡头派出所处警。接到指令后,坡头派出所安排警力从坡头镇往以勒镇方向沿公路搜索寻找,于0时41分在公路边发现车辆翻坠痕迹。0时51分,沿公路搜索的以勒派出所民警和坡头派出所民警到达车辆翻坠位置会合。
第三次接警:18日0时1分许,郑某桦电话报警称他们一行5个人在回坡头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位置在哪里不清楚。县公安局情指中心立即通知交警大队处警。交警大队立即指令以勒交警中队出警,以勒交警中队出动5名警力从以勒街上沿公路往坡头镇方向沿途搜索寻找,0时59分到达车辆翻坠地点与坡头派出所、以勒派出所民警会合。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坡头派出所、以勒派出所、以勒交警中队民警接到指令后,第一时间出警,沿车辆行驶路线搜寻车辆踪迹,于5月18日0时51分、0时59分先后赶到事故车辆翻坠地点后,立即组织人员往山下搜寻翻坠车辆,于5月18日1时10分找到翻坠车辆并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人员搜救。
在公安、应急、消防、卫健和以勒镇党委政府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救援处置工作于18日5时许结束。搜救过程中,事故现场发现2人无生命体征,1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3名伤员被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救治。现场救援处置结束后,随即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驾驶人王某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夜间行驶以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驾车人王某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吉某刚、吉某林、吉某燕、吉某夏、郑某桦无责任。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路段为临崖路段,道路狭窄、弯急、线型差,虽设有警示墩,但仅起到交通安全警示作用,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下雨、有雾,视线不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王某美,系事故车辆云CBR30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根据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昭通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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