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漯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电话称
郾城区某KTV内发生火灾
接警后
郾城区太行山路消防救援站迅速调派
4车20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经现场侦察发现
报警人所指KTV店内
并无着火和冒烟痕迹
未发现相关警情
经核实,违法行为人张某
涉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来源:漯河消防
总编审:克勤 编审:晓鹏 审校:范斌 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