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犯罪行为通常形成犯罪链,上下游犯罪环节多、涉及犯罪主体多,犯罪地范围广,且关联不同的犯罪行为与管辖连接点,对于如何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存在争议。根据《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可以决定后续检察院、法院的管辖情况,因此确定公安机关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侦查管辖具备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思路
根据《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整体原则是:优先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包括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案后侦查与发现线索主动开启侦查,必要时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原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与诉讼管辖原理,由于犯罪地与相关犯罪行为的关联性更强、更利于后续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均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一)犯罪地的理解
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地一般仅包括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但对于网络犯罪案件而言,行为人依赖互联网渠道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会随之形成黑灰产业链,导致实践中相关案件影响范围广泛(通常跨越多个省市,甚至跨国)、涉及人员(包括所有的参与人员)众多。随着当前网络犯罪案件的频发现状、新型犯罪模式的持续出现,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与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的及时性、便利性,“两高一部”对于犯罪地的认定边界呈现不断扩张的态势,该趋势集中体现于《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之中。根据该规定,可被认定为犯罪地的地点包括:①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②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③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④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⑤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⑥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另外,当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及多个环节(形成黑灰产业链)时,实施帮助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均可以立案侦查。在具体理解上述地点时,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
(1)无论是旧规还是新规,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始终被规定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基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性,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或者信息网络系统中普遍存储了大量犯罪行为相关的信息、记录,与犯罪的关联极强,由服务器所在地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侦查有助于快速固定证据、掌握犯罪情况,便于侦查。
(2)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相较《2014年办理网络犯罪程序意见》,《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对该犯罪地的表述发生了重大变化,前者表述为“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表述方式更偏向于列举,后者将其替换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后,由于“网络服务”这一概念的延展性,实践中与犯罪行为产生关联的任何上下游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的制作与维护、网络加速、服务器托管、通信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诸多类型,无论其提供者系犯罪参与人,还是没有犯意联络或犯罪嫌疑的中性帮助第三人,其所在地均成为犯罪地,当地公安机关均可以对案件进行侦查。
近年来,网络犯罪的形态愈发呈现出链条化的特征,网络环境下可以由大量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不同人群通过分工实现完整的犯罪。现行规定将犯罪地扩张至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后,结合分案与并案管辖机制,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链的每个环节均展开侦查,有利于对帮助行为、预备行为的规制,以及对犯罪产业、犯罪团伙的整体打击。
(3)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以上地点均属于犯罪结果地,与犯罪行为具备直接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往往也是最先接到报案、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充分进行侦查。
(4)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该地点系《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新规定,属于特殊的管辖连接点。按照《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起草说明,由于部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作案人不在国内,且使用境外网络平台或设备实施犯罪,在国内也没有具体被害人,故需要将重要线索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1]换言之,将该地点作为犯罪地是专用于处理实践中的一类特殊情形:境内既无犯罪行为人也无被害人的跨境网络犯罪案件。典型如跨境网络赌博案件,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位于境外,位于境内的参赌人员(不构成赌博罪的情况下)既非犯罪行为人,也非被害人,并未直接形成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但是,以境内参赌人员为代表的涉案人员在实践中往往是此类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甚至报案人员,为便于案件办理,由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如阮某等开设赌场案[2]:阮某等人自2018年至2020年,在安徽全椒、浙江新昌、江苏扬中等地通过运营麻将软件供人赌博,以售卖“钻石”给代理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总金额达697626元。针对辩护人提出全椒县司法机关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辩护意见,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全椒县是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故全椒县司法机关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该案中,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员并非犯罪行为人或被害人,但是作为重要线索来源,实践中此类涉案人员所在地可以作为犯罪地,当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5)实施帮助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上述地点被单独列举于《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第2条第3款中,主要用于处理实践中网络犯罪系统分工、形成多环节产业链的普遍情形。以公安机关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为例,该罪的犯罪嫌疑人因上游诈骗罪被害人报案而被关联抓获;若此时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由于该罪不存在直接被害人,且帮助行为和诈骗行为的犯罪地不同,公安机关无论移送管辖还是指定管辖,均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办理,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成为管辖连接点后,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管辖全案,有利于案件的高效、便利侦查与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控制。[3]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频率高、影响人群大,该类案件的犯罪地认定更为细化。相关犯罪地被具体规定为:
(1)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
(2)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
(3)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4)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5)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
(6)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
(7)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当然,本质上,上述地点并未超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范畴,当地公安机关均享有管辖权。
总体而言,现行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为了应对日渐复杂、高度虚拟化的网络犯罪形态,保证公安机关办案的时效性、便利性、灵活性,已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犯罪地的限制,将可以与犯罪行为产生联系即犯罪线索所在地设定为犯罪地。换言之,实践中任何掌握信息网络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均可以享有犯罪链上下游案件的管辖权,及时开展侦查活动。
根据《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规定,当地域管辖出现竞合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此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并案与分案管辖思路
网络犯罪的侦查中,并案与分案管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实践中网络犯罪呈现明显的链条化、生态化特点,于不同地点存在多个环节与分工,因此公安机关予以适当的并案处理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节约成本。但是,并案处理要求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性较强,彼此形成上下游链条或者平级分工关系,若为关联程度较远的案件,仍需移送其他有管辖权且与犯罪连接更紧密的公安机关,否则机械并案处理可能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羁押期限过长。
根据《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与《刑诉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可将多个存在关联的网络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包括:(1)一个犯罪嫌疑人犯数罪的情形;(2)共同犯罪的情形;(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形;(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形;(5)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涉嫌犯罪的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当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多个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系多环节分散实施、犯罪地彼此分离时,任意一处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均可在有利于案件侦查的情形下对案件进行全面管辖;对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也可一并侦查。
如王某等诈骗案[4]:2014年起,王某、周某等人在网上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重庆时时彩”,并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租民房,购买电脑等设备,通过事先包装好的QQ身份添加QQ好友,借机向QQ好友推荐购买“重庆时时彩”。2015年7月,周某以代刘某某购买“重庆时时彩”为由,骗取刘某1万元。该案法院指出,因被害人刘某某在网上购买“重庆时时彩”被诈骗报案而案发,被害人刘某某系江苏靖江人,诈骗结果发生地在靖江。因此,靖江公安机关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一般管辖原则,对该案中涉及的诈骗事实部分依法行使管辖权。周某因涉嫌诈骗被抓,同时其又参与了网络非法经营行为,属于一人犯数罪,且其与该案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从相关事实的关联性、紧密性来看,该案并案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相反,当信息网络案件涉嫌的犯罪链条过于复杂、环节过多时,根据《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规定,并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特别是已经指定管辖的案件,因涉案人数众多而分案,导致部分分案后的案件失去管辖连接点,由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先后到案问题较为常见,分并案处理(包括先分后并、先并后分等情形)符合实践中的办案需要,因此分案前有管辖权的侦查及司法机关,分案后应同样具备管辖权。
三、网络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思路
根据《2022年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与《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特定情形下,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或公安部指定管辖,具体为:
第一,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对于管辖权存在争议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侦查;第二,存在特殊情况,跨省指定侦查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实践中通常为涉案人数超过80人的案件),或在境外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多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彼此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侦查。
如陈某等跨国电信诈骗案[5]: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初,陈某等人结伙出境至缅甸,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分别以“炒股”老师、助理等身份,添加被害人微信进行聊天并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各被告人同时分别以“股民”身份使用微信小号在微信群内相互当“托”,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涨停新股”需要在专门“炒股”软件上申购等名义,诱骗被害人下载“智多星”虚假炒股软件并向该犯罪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充值,骗取被害人钱财。因该案存在多个犯罪地,且系涉外网络犯罪案件,最终由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指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四、总结
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较传统案件的管辖有所扩展,关联的犯罪线索所在地均可成为连接点,所在地公安机关均享有管辖权。若进一步考虑网络犯罪的多链条、多环节、多参与人群特质,实践中往往针对性地适用并案管辖,将相关犯罪线索集中由一个公安机关处理。总体而言,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在规则上具备较高的自由度,因而可以更充分地围绕公安机关办案的便利与侦查的效率而展开。
[1]参见周加海等:《<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
[2]参见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皖1124刑初9号。
[3]参见程雷等:《<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19期。
[4]参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12刑终274号。
[5]参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391刑初130号。
来源:《网络犯罪实务指南》,作者投稿授权原创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