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专栏】严守纪律红线,拒绝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文摘   2024-12-24 18:04   湖北  


【纪法链接】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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