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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做好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文摘
2025-01-19 08:58
内蒙古
关于做好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财资〔2024〕174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在加强和改进国有经济管理,更好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以下称月报)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及内容
(一)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地方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报送单位)的月报统计报送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各报送单位报送的月报报表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其中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填报。
(三)各报送单位应按月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时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czbtybb.mof.gov.cn)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
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
)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
其中: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级单位(企业)通过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月报的文化企业,不需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已完成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并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进行数据同步;未完成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采用原方式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
(二)各报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上月月报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三、编报工作要求
(一)厘清国有企业底数,持续推动应报尽报。各报送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在国有企业名录基础上,按照企业实际管理层级在月报系统中构建树形结构,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月报统计和报送范围。因新设、重组、破产、注销、财务或股权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并在附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切实提升月报覆盖面和完整度。
(二)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报送单位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如实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各报送单位要压实责任,强化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审核,严格执行系统公式审核、财务审核、汇总分析审核三级审核机制,防范数字造假,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存在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9〕15号)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三)聚焦财政核心工作,提高分析报告质量。各报送单位要继续做好月报分析工作,推进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从定期统计、汇总、报告转向日常监测、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反映国有企业运行情况。客观准确研判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的新趋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的分析报告,可以专报信息等形式向财政部、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充分发挥月报工作对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支撑作用。
(四)严格落实保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数据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数据,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企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月报工作。财政部将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财会监督力度,同时对各单位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联系电话:业务咨询电话 010-61965705/5750,技术支持电话 010-61965783
附件:1.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报表
2.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制说明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来源:
财政部
END
内蒙古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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