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与法“童”行护成长——晶宫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传

教育   2024-07-25 18:17   安徽  

知法懂法

与法“童”行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广大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上下同心、齐抓共管、共同关爱,切实保证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特向广大家长朋友们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1.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3.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以“法”之名 守护“未”来

未成年人六大保护


1、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也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3、社会保护

明确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对各个社会主体应尽的职责进行了明晰划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网络保护

明确了网络游戏要经过特殊批准的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对网络信息管理、未成年人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初步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实现对未成年人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5、政府保护

规定了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规定了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来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七类情形及国家承担长期监护的职责的五类情形,体现了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心!


6、司法保护

明确了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强调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督促、支持提起诉讼。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对司法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努力实现司法环节对未成年保护的全覆盖。

家庭篇

幼儿园篇

社会篇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给孩子们一个安全又温馨的成长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孩子们的美好童年,守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于网络




太和县晶宫幼儿园
宣传幼教知识,促进家园有效共育。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