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 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禁火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墓地)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 (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 区域烧荒、吸烟、焚烧秸秆、野炊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 ,全面禁止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 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接受森林防火 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坚决消除用火、用 电等火灾隐患。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区内居民、餐饮经 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服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建设林火阻隔系统,依法依规 开设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完善森林消防水源。严禁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 设施、设备。
(六)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要坚 守岗位,配齐人员,巡山护林。
(七)森林防火重点村要制定“村规民约” ,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的管理,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充分利用“村村 响”等多种方式宣传防火知识,林区、景区进山入口要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及防火 警示旗、警示牌。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经营单位要认 真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各区县、乡 镇(街道)、村居(社区)要组织开展火险隐患排查整治。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 个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照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9、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