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小区业委会因矛盾纠纷庭上相争。业委会胜诉后,物业公司将未隐去业主个人信息的民事判决书发至业主微信群,随后又张贴在小区公告栏。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益?
基本案情
黎先生和黎女士是广西桂林市某小区的业主。2023年10月,两人认为该小区业委会公示的公共收支账目不清晰,以损害业主知情权为由将该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区业委会胜诉,并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随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员工经业委会委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将上述民事判决书以图片的形式发布,对文书中黎先生和黎女士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未作遮挡。物业公司还将上述民事判决书张贴至小区公告栏,张贴时同样未对黎先生和黎女士的个人信息进行遮挡。直到黎先生和黎女士发现并报警,物业公司才将判决书从公告栏撤下。
黎先生和黎女士认为,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已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故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删除发布在业主微信群中的判决书图片,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未征得黎先生和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业主微信群和小区公告栏中公开发布包含黎先生和黎女士个人信息的判决书,已超出合理范畴和必要限度,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行为,造成黎先生和黎女士的个人信息有可能被他人泄露和非法利用的风险,侵犯了黎先生和黎女士的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贴在小区公告栏的案涉民事判决书已于2024年4月撕下,该侵权行为已停止。而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的案涉民事判决书图片在客观上已无法删除,故黎先生和黎女士要求删除涉及其个人信息图片的诉请已实际履行不能,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黎先生和黎女士要求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通过在小区公告栏和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致歉公告的方式向其赔礼道歉,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黎先生和黎女士并未举证证明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以在小区公告栏和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7天)的方式向黎先生和黎女士赔礼道歉;驳回黎先生和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会将生效裁判文书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但会对文书中自然人的部分个人信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虽然业委会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希望通过公开判决书的方式证明其此前知情权纠纷胜诉,但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一旦处理不当,就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化解,还容易激化矛盾。和谐的社区环境离不开物业公司、业委会和业主的共同努力,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及时化解矛盾,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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