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爱发“令”,护航成长

政务   2024-12-28 10:49   云南  

为爱发“令”

护航成长

以案说法

近日,维西县人民法院向一起侵权案件中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在校期间因两名同学的长期欺凌导致身患重度抑郁,原告将该两名同学及其父母、学校、班主任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确定两名同学承担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包括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上存在失位,原告监护人亦存在部分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案中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中的失职行为,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指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掌握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引导家长给予孩子更多尊重和鼓励,更多亲情陪伴和情感关怀,用司法之力守护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

 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在案件办理中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理念和责任意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把法治精神融入到具体的家庭生活中,有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什么是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ND

编 辑:李梦莹

初 审:杨永明

终 审:雷   武

来 源:维西法院

维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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