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宣布失效!

时事   2025-01-08 10:58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4〕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校对:任静、王美玲
审核:刘志远、刘波、韩颖、白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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