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犬概况
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22日。
三、领养条件
1.志愿领养军犬的个人应当具备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固定住所,有大型犬或工作犬养护经验。
2.志愿领养军犬的组织机构应当具有合法机构证明,经济状况稳定,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大型犬或工作犬养护经验。
3.固定住所(场所)应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养犬区以外,可以为军犬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充足的活动空间,保证军犬享有较好的医疗保健条件,患病及时救治。
4.组织机构领养的,应经过单位批准并安排专人负责养护军犬;个人领养的需经家庭成员支持,并了解与退役军犬共同生活的责任,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军犬,精心饲养护理。
5.领养者应保护退役军犬合法权益,尊重退役军犬生活习性和职业荣誉,给予人文关怀,不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军犬。
6.退役军犬应作为伴侣犬使用,不得让其从事工作或者参与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
7.喂养地址需要变更的,必须提前告知部队新的地址,由部队进行验收核准;若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领养的,须告知部队,重新组织领养,不得擅自转赠、出售或者弃养。
8.自愿接受部队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接受部队每年一次的不定期回访。
9.军犬死亡后,5日内告知部队死亡时间、原因及安葬情况。
10.一名领养者(一个领养机构)只能领养一条退役军犬。
11.有贩卖、虐待、遗弃动物史的个人,以及从事动物活体实验、屠宰以及其他盈利性行为的组织机构,不得领养退役军犬。
1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养犬规定,及时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因军犬伤人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相关责任由领养者承担,与部队无关。
四、资格审查
五、联系方式
六、对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