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一男子伙同他人非法射杀土狗,法院判了!

文摘   2025-02-06 21:05   江西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更是不少农户看家护院的好帮手

一些不法分子却盯上了农村散养的土狗

打起了盗狗牟利的主意

最终锒铛入狱

来看余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1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并携带飞镖型针管窜至锦江镇某村,趁夜深人静之时,使用飞镖型针管先后射杀被害人熊某某等4人家中饲养的土狗,其中,熊某水及熊某祥家的土狗因受伤逃跑或者被被害人发现,未被带走。经鉴定,四名被害人家被射杀的土狗价值共计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七元。2024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村民发现并抓获,后被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2
法院审理: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熊某某等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七元。

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本案中

被告人非法射杀他人家畜的行为 

如同在社会秩序的“画布”上肆意泼墨

不仅让无辜生灵蒙难

还践踏法律红线

必将受到严惩

莫要以身试法

务必引以为戒


有难题,上“余江发布”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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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实习编辑:郑奕  编审:余爽  审签: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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