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全域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南溪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南府通〔2023〕3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南溪区全域常年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监制/郭占春 监制/邓永强 审核/蒋红梅 王才学 责编/张兴兰 编辑/高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