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三号线一人坠亡
造成 1 人死亡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8月5日17时许,中恒昊天公司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王某普(男,44 岁,河北人)带领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地面钢结构安装、焊接作业。
王某普被发现
21时40分许,现场人员因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开始寻找王某普。
22时30分许,现场人员在电梯井平台东侧基坑底部发现王某普,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通过现场起吊设备将王某普从基坑底部救出。
22 时 40 分许,“120”急救车辆赶到事发现场,将王某普送往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坝院区进行抢救。
23时30分许,王某普经抢救无效死亡。
平房村站正在进行焊接作业
北京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总包单位为中铁三局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逸群公司。
事发项目为04合同段专业分包工程“平房村站上部钢结构、主体及附属公共区装修、地面亭装修及站前广场工程”,该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中恒昊天公司,合同总价2142.154万元,已于2024年3月21日开工,计划于2024年9月30日竣工,总工期195天。
事发时,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平房村站 B 出入口站上钢结构吊装焊接作业。
死者坠落的基坑深约8米
事发位置为北京地铁3号线04标平房村站B出入口地面电梯井平台。平房村站 B 出入口主体建筑分为地下混凝土结构和地上钢架结构。地下混凝土结构已于事发前完工,主要由北侧平台主体与南侧斜坡组成。
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王某普,男,44岁,河北人,中恒昊天公司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普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2024BL0050)。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210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不属于刑事案件
(一)直接原因
分析中恒昊天公司在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拆除后未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也未及时恢复。王某普在作业期间,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东侧基坑挡水墙间肥槽时,因身体失稳从肥槽坠落至基坑底部。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过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三)间接原因分析
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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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普,男,群众,河北人,中恒昊天公司员工,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敖某勇,男,群众,中恒昊天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工作。未落实本单位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敖某勇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某,男,中共党员,北京逸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恒昊天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王某普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未严格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中恒昊天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4.北京逸群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未发现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北京逸群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中铁三局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第十四条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将中铁三局公司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30 日,并将事故情况函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其核查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中恒昊天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第十四条规定,拟暂扣中恒昊天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3.北京逸群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规定,拟将北京逸群公司警示为安全管理风险企业30日。
4.王某冉,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公司项目经理。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拟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王某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晋111201820190****)停止执业 12 个月。
5.季某民,男,中共党员,北京逸群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拟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季某民(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33****)停止执业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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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恒昊天公司、北京逸群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健全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规范和强化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并确保真正落实到位。要继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落实好“主要负责人亲自上手、准确掌握基本知识、风险辨识评估全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要强、促进各种管理体系有机融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简明实用”六项基本要求,进一步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
(二)强化建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恒昊天公司及北京逸群公司要针对本单位目前所有在建或承接项目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把握好“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改进提升”五个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指导和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开展施工作业活动,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施工项目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中恒昊天公司要持续加强各在建项目中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思想,坚持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原则,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同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强化各类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铁三局公司要以本次事故为鉴,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向前一步,继续强化对各施工项目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本单位与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规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外包单位强化高风险作业管控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此类在建施工项目安全有序进行。
(五)强化行业及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区住建委、平房地区办事处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行业、本辖区内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各相关企业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隐患整改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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