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教师董玉庭、陈晨等受邀参加第六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并作交流发言

学术   2024-11-01 22:06   黑龙江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10月26日至10月27日,第六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南开大学津南校区举办。本届论坛特设学术沙龙和主题报告两个环节。

      10月26日上午,我院董玉庭教授受邀作为刑法学术沙龙与会嘉宾。本次沙龙以“刑法学科的发展前景”为主题,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心向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等专家学者参与沙龙研讨。

      董玉庭教授指出刑法学科的建设问题有两个着力点:一方面是学科队伍建设。其实质在于刑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博士的培养。各高校博士点间应积极推动沟通协调机制的构建,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重视青年教师、学科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学术潜力的挖掘,以全面提升刑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水平。另一方面是刑法学知识生产问题。刑法学知识创造的主要来源有三个维度,一是刑法学知识自然的逻辑延伸,需注重域外知识借鉴的体系性、完整性、与国内刑法知识体系相互融通的问题;二是其他学科知识向刑法的渗透,重点在于交叉学科知识生产过程中,如何保持刑法学科自主性的问题;三是司法实践对刑法理论提出的新问题,这可以催生前沿理论研究,而前沿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有能力转化为通说,进而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10月26日下午,以“家事犯罪的基础课题”为主题的报告与评议环节开始,下设“反家暴行为的刑法评价”“涉家庭性侵犯罪问题研究”“虐待罪问题研究”“遗弃罪问题研究”四个单元。本届论坛由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学界和实务界的众多学者、专家参加。我院董玉庭教授,陈晨副教授,马浩予博士,我院2024届刑法学博士毕业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李芳芳受邀参会,博士研究生刘侯臻、刘思霖参会。

      主题报告二“家庭内部非暴力型性侵行为的定罪现状与路径转变”环节,由董玉庭教授担任主持人,马浩予博士担任报告评议人。针对浙江师范大学潘卓希讲师撰写的《家庭内部非暴力型性侵行为的定罪现状与路径转变》,马浩予老师展开评议:一是案例的选择要基于对案件的整体考察,不应对整案进行拆分;二是应该明确“非暴力”的范围,区分典型性侵行为与非典型性侵行为,典型非暴力性侵行为与非典型非暴力性侵行为,借助对行为类型划分的讨论,进一步明确性侵犯罪的入罪模式;三是肯定了分析家庭内部的女性成员是否会构成犯罪的问题的必要性;四是不应将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等同于优势地位并杜绝依靠以孤立无援为核心区别两个性侵犯罪,将关注点回归至“利用孤立无援”的“利用”上。

 

      在主题报告三“虐待致死”条款的归责机制研究环节,我院2024届刑法学博士毕业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李芳芳担任报告评议人。李芳芳检察官针对南京大学徐凌波副教授的文章展开分析,从三个维度分享了自己对于虐待罪的思考。一是以虐待罪的立法评价到司法适用为视角,认为在立法上适度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可以确保虐待罪实现规范主义立场和个体权益保障,在司法适用上司法解释可以发挥法律续造的重要功能;二是以虐待罪的理论研究到实践应用为视角,指出在理解《家庭暴力犯罪意见》提出的三方面要素时,“综合判断说”并不完全等同于“互斥关系说”,互斥关系的不足也不等同于主客观要素的全无价值;三是以虐待罪的道德影响到刑事政策调控为视角,提出家庭内部规则无法突破刑法保护界限,还是要坚持以构成要件为判断依据,形成刑法教义学的规范思考。

      在本单元的提问环节,陈晨副教授对分享人进行了提问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是不能将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简单理解成为保护性自主权而设置的罪名,二者具有保护不同法益的根本区别;二是家庭内部非暴力型性侵行为定罪落脚点最终还要落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不能单纯从优势地位、孤立状态等几点因素考虑,家庭内部性侵行为在判定上是非常复杂的,刑法不能随意地介入,而要审慎考虑、综合判断。

      论坛现场,我院24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刘思霖、刘侯臻也积极向评议的学者、专家进行提问并阐释自己的观点,与会嘉宾热情解答,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此次交流会不仅展示了青年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而且实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平等对话、共同探索的目标,对推动家事领域犯罪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与学生积极参与青年法学论坛研讨,展现了我院青年学者的学术风貌。未来我院将进一步搭建学术对话平台,以深化学术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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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法学院

排版 | 胡青

指导 | 张谨夷

责编 | 王业超 

审核 | 董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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