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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从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等产品出口退税,自政策实施起,铜材一般贸易下出口量大量缩减,同时一般贸易出口也不再有优势,那么作为铜材加工/经营企业,若2025年仍想拓展出口市场,应以哪种形式出口,有哪些注意事项?目前加工手册应该如何申领?
以下为关于贸易方式和加工手册申领流程的2025年铜材出口指南第一部分详细内容:
首先,从出口方式来看,多数企业实际接触较多的以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为主,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
在铜材出口退税被取消后,多数进出口企业已由一般贸易出口转为加工贸易,那么具体来看加工贸易形式,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以上四种加工贸易形式,因在加工手册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因此当前加工贸易下仅增值部分(如加工费)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受到退税影响较小。
那么目前加工手册对申领企业有何要求?应如何申领呢?以下为详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第二章第十条,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而商务部海关总署已于2018年发布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公告称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并通过金关二期加贸子系统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扫描件;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扫描件。
流程来源:中国海关
以及其他另外需要注意的例如:
一、应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在金关二期系统上提交相关单证的扫描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四、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六、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但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七、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八、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还有更多关于单耗、提交文件等注意事项,可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平台、海关总署平台等查阅相关文件,更多2025年铜材出口注意事项指南,SMM将继续为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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