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服务发票、走账套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发工资偷税被查!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某车企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发员工工资近700万元,为了走账套现,取得虚开发票,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50%。
处罚事由显示,该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取得上海阜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开具的12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2534809.96元,合计税额752088.15元,价税合计13286898.11元。上述发票于2022年9月2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该单位通过第三方平台代发员工工资6895875.00元,其中2017年4700586.00元、2018年2195289.00元。
为了走账套现,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且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海阜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8份,价税合计13286898.11元,服务名称为服务费,价税合计13286898.11元,为此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造成该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7515.86元。该单位已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1347515.86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7375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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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司筹划个税
财务总监补税近620万元+拘役
财务总监协助公司利用第三方平台代发员工奖金、销售提成,虚开发票,逃避个税,最终被处罚。
一、案件经过:
1.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财务总监康某的刑事责任;
2.由于事后,财务总监康某主动代受票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公司漏缴的个人所得税人民币6165956.18元,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3.判处被告人财务总监康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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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国内企业主流做法,目前这6类个税违规手段一经查出,必定受罚。
1.找发票抵税,造成费用异常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
3.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等补贴不申报个税
4.大量员工零申报
5.虚增人员分摊工资
6.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不是全职员工,不能按照工资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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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8个风险点
不想被罚,抓紧对照自查
一、虚列人员:人员信息不真实
表现形式:
1.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人员数与缴纳社保的人员数差异较大。
2.隐藏人数,从而达到小微企业标准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虚列人数分解高工资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未将聘用的退休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
5.会计编制的工资发放记账凭证附件仅为银行代发工资的支付证明,没有人员明细。
6.未及时删除离职人员信息,存在已离职员工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自查建议:
1.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2.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存在人员已离职、甚至已死亡等,但仍然申报个人所得税,未及时删除人员信息的现象。
3.现金发放工资:检查是否留有真实的员工签字领取记录;检查与签字人员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二、工资薪金所得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
1.公司员工工资长期为0或1元。
2.大部分员工工资都是5000元或者临近5000元。
3.个人所得税申报时的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
4.公司存在让员工寻找费用发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冲抵工资薪金的现象。
5.公司每月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公司每月定期发给员工的出差补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自查建议:
1.严格根据工资薪金范围的具体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工资薪金范围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2.严格检查公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重复扣减专项附加扣除:员工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新金所得,扣除项目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
重复扣减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查建议:
1.要求存在此类情况的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2.提醒符合条件的员工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故意或非主观计算有误: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
表现形式:
1.非主观故意的技术性错误。主要包括金额填写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率错误、因政策理解有误导致的错误等。
2.专项附加扣除存在人为的错误,故意少交个人所得税。
自查建议:
1.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职工本人负责,公司应告知职工相应的义务及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的责任个人所得税计算非主观故意的技术性错误。
五、随意变更适用税目:适用税目不正确
表现形式: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有意或无意地将高税率项目转化为低税率项目。
自查建议:
重点检查各类所得的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人为违规划分的情况。
六、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表现形式:
1.公司工资表中始终申报老板一个人或长期只给1—2名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
2.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
3.部分员工虽然发放工资但是无正当理由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4.公司年终向自然人股东分红但是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5.公司通过现金发放工资但是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自查建议: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七、多次适用年终奖计税办法:年终奖处理不恰当
表现形式:
1.关于年终奖,公司为职工统一选择适用一次性奖金或者计入综合所得。
2.公司存在一个纳税年度多次使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情况。
自查建议:
1.公司不同收入的职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不同的职工,不适宜统一选择年终奖处理方式,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未按规定适用减免政策:减免所得税不合规
表现形式:
1.虚构残疾人证明减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职工统一购买的健康商业保险产品不符合规定,也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自查建议:
1.重点检查职工特殊身份的真实性,如残疾人、烈属等。
2.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企业在为职工购买前应严格甄别保险条款。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