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员比对”是什么?如何影响财务人的工作?
税务“六员比对”时代来临!
最近,在《中国税务报》上看到这样一篇文章:
划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利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领票人、开票人、投资人六类人员实名办税数据开展关联分析,研究设计“六员人员关联画像”,实现对企业所有关联关系的逐户精准“画像”,快速、准确识别出团伙性虚开特征,对普通发票虚开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精准打击。
吉林市税务局结合日常防范风险的实际情况,总结出普通发票虚开呈现六员高度关联、六员交叉任职等特征,其中多是长期从事涉税中介、熟悉税收政策的人员,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操作,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因此,对虚开的团伙进行有效识别就成为关键一环。吉林市税务局利用实名办税数据库,对六员人员关联进行“画像”,开展全视角涉税风险分析,通过由自然人信息穿透到企业信息,实现从自然人行为透视企业行为,对企业的潜在涉税风险进行预判,前移风险识别分析环节。
在小程序中输入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生成该企业六员信息结构图,结构图内展现出企业六员人员关联的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相关联的其他六员人员,直至人员重复形成闭合回路。税务机关将结构图中闭合回路上关联重复率高的人员视为关键控制人进行深入分析,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结合关联企业的注册地址、经营能力,从关联性、反常性、虚假性、隐蔽性四个重要方面精准识别和排查普通发票虚开风险。
在发票管理方面,针对筛查出的重点纳税人进行风险管控。根据实际情况对这类纳税人发票额度进行授信额度调整,同时进一步扩大核查覆盖面,对其中涉及商贸、建筑安装、医药类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发票额度调整。对赋票额度与上年开票月均额度相差较多的企业,做好日常风险管理,降低恶性虚开风险的同时,避免“一刀切”式降低额度,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户籍管理方面,加大对登记注册地址的实地核查。重点对筛查出的虚假注册地址企业进行核查整治,对发现的虚假登记、登记不实、注册在居民楼且无实际经营能力的纳税人重点关注。落实定期巡查管理制度,定期对变更户、非正常户、走逃户的实际情况进行逐户比对检查。针对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等情况,及时通知纳税人根据经营状况进行变更登记,调整主管税务机关。
提醒:税务局首次利用公司关键核心人员识别虚开发票风险,财务人员一个也逃不掉!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则!
财务人不能清楚!
早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颁布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增值税申报比对的内容与规则:
一、比对范围和内容
比对范围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
二、比对规则(摘录重点内容)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
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
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6、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应对税务局的“六员比对”,除了日常工作要做好纳税比对以外,财务如果离职的,也要及时做好人员变更,避免税务局在日常比对时殃及到自己!
财务离职后影响“六员比对”!
这项信息必须变更!
一、财务离职后必须变更税务信息
案例:
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但是隔了那么久,A公司早已不知踪影……
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
二、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离职,如何解除绑定关系?
1、变更财务负责人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选择左侧【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第二步:人脸验证通过后,进入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户)表单界面,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后,点击【查询变更项目】,下拉中选择【财务负责人姓名】,系统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变更财务负责人姓名,将同时变更财务负责人其他信息”。
第三步:点击选中变更项目后,系统会带出变更前的内容(若原无信息则为空),纳税人需要输入变更后的内容。注意哦,变更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需要点击【获取验证码】,短信验证码将发送至“变更前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第四步:完成变更信息填写,点击右上角【保存】可进行表格校验,点击【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2、变更办税人员第一步: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选择左侧【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
第二步:进入“办税人信息变更确认”表单界面,在“办税人信息”模块直接更新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和办税人员信息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已经受理通过的结果,同时可使用“查签”签收涉税文书!建议公司在人员变更时尽快进行以上操作,以免后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哦~
2、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请携带办理材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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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常见100个风险点
一、增值税
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契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士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竟价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7.竟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8.其他方面问题。
五、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其他房产税问题。
六、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6、其他土地使用税问题。
七、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4.其他印花税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焦点、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建筑财税